内蒙古,呼伦贝尔。一男子存80000元后存款行找到他说当时只给了75400元,再让他补4600元。男子拒绝称自己当时给的就是8万元现金,难道该行写的离柜概不负责,只是单方面的约束客户的霸王条款?
马先生攒了一笔钱觉得放在家里面不安全,便想着存起来涨利息。抽出空来马先生就去了当地某行进行存款。
【资料图】
经过挂号排队一系列操作后,终于轮到马先生办理业务。马先生来到了柜台,柜员问马先生办理什么业务?马先生说存款,存个定期。
柜员给了马先生一张存款凭据,让马先生对自己要存的的金额进行填写,填写金额为8万元,填好后马先生就给了柜员。
柜员在点完钱后,给马先生打印了金额为8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看到该有的手续都办理结束后,马先生就拿着这些东西就离开了银行。
该行在晚上清点现金的时候发现一笔账对不上,就对柜台办理的业务进行检查,在查阅监控时发现是柜员与马先生进行业务办理有失误,导致的钱对不上。
当天该行就找到了马先生,说马先生存款的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当时存款时马先生只给了75400元,因此让马先生再补交4600元。
马先生听到该行对自己说的话后,坚决否认自己少交钱,说自己当时给的就是8万元,并且自己还看见台柜上面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标语。
马先生表示这项原则不能让我们储户单方面遵守,你们也得遵守。马先生的态度是,就算是弄错了也是你们的责任,与我并没有关系,因此不需要补交这4600元。
该行找到了当地的调解员,在调解员的调解下,该行表示为了不影响和储户之间的关系后退一步,让马先生返还一半金额就可以了,也就是2300元,但马先生依旧坚持离柜概不负责的原则,坚决不肯补交4600元。
该行见商量无果,便起诉了马先生,要求他返还4600元。
经过审理,最终判决马先生归还4600元,马先生表示不服,上诉后要求撤销原判。
马先生说他存的8万现金是与妻子多次逐一清点过的,最后才装到袋子里面去的,他开车直接来了该行存钱,存储也是在柜员的办理下进行结束的,这中间不会出错。
马先生还认为验钞机可能存在机械故障,并强调表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制度,不应该只要求储户遵守。
在此期间马先生还找过该行进行和解,表示此事弄得很麻烦,不想纠缠不休,想要退一步,但被该行拒绝。
经过调取监控,可以看到是柜员的失误,将5400元当作10000元与其他钱共同存入,验钞机是正常运作的,并未出现故障。
因此此事是柜员的失误,导致马先生获得了4600元的不当得利。马先生除初始存款外多出的4600元属于不当利益。
最终马先生的的上诉被驳回,并要求限期归还银行4600元。
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
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典》规定的格式条款,因其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所以是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申请返回所获得的不当利益。
有人说该行的提示标语显得不怎么公平,为什么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在对储户有利的时候就是不合法的,在对存款行有利时就变成有效的了?
这种理解其实是不准确的,实际上,如果马先生存的钱与实际存的钱有缺少,马先生一样可以向该行要求补还,如果该行以同样的话来回复马先生,马先生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同样可以起诉该行归还,双方的关系是平等的。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调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应当认定事实存在。
该行已经拿出了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了马先生确实只给了75400元现金,但马先生却无法证明自己给了80000元现金。
因此马先生应该向该行返还4600元的不当得利。
您对这件事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