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时快讯】川恒股份: 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日期:2022-02-07 16:32:1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回购注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实施的《2022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内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情况概述

(2人)及预留权益激励对象(1人)合计3人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

聘,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公司拟回购注销向已辞职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股份数为4.50万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注销股份涉及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4.5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上市日为2022年5月5日;预

留权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0.50万股,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5日。

  (1)回购价格及回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公司在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2年5月5日)起至本次董事会审

议期间,以2022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

现金股利2.00元。

  因此,公司应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予以调整,回购股份数及回

购价格如下:

           拟回购股份     授予价格                            拟回购价

  类别                               回购价格调整因素

           数(万股)     (元/股)                           格(元/股)

 首次授予         4.00     12.48   扣除2021年度分红金额0.20元/股     12.28

预留权益授予        0.50     12.28          不涉及              12.28

  全部回购资金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552,600.00元。

  (2)后续可能存在的回购价格调整因素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时间较长,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7.00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实施完毕,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仍需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回购价格=12.28元/股-0.70元/股(每股派息金额)=11.58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股本结构变化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减少 45,000 股,不会导致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本

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

为股东创造价值。

公司不对“川恒转债”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恒转债”的转股情况,公司将对《公司章程》涉及的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额等

相关内容据实修订。

  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2 人,合

计授予股份 4.00 万股,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 1 人,授予股份 0.50 万股)在

限售期限内已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董

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价格,以自有资金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4.50 万股,并将根据川恒转债转股情况及股权回购

注销情况对应修改《公司章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一

致同意该回购注销事项。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中的离职人员及离职情况予以核实确认,发表审核意

见如下: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已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3 人,涉及股份数 4.50 万股,

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

意董事会对该部分股份予以回购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

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回购注销需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及相

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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