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暑期,未成年人有了更多接触网络的时间。由于孩子的价值观及是非辨别能力尚未完全形成,在收获丰富多彩网络活动的同时,也易受到不良信息的侵蚀。因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当未成年人遭遇网络侵权时应该如何有效维权?用于“科普”的短视频未经监护人许可能否使用孩子肖像?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能否被支持全部返还?频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用户又该受到哪些惩罚呢?
提问1 用于“科普”的短视频,能不经许可展示儿童画面吗?
不少教育、医疗或是娱乐活动机构等在进行宣传时,经常使用短视频这种方式。特别是进入暑期后,很多短视频中不乏未成年人的身影,甚至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孩子肖像等个人信息。虽然商家通过短视频可以收获一波广泛关注,获得收益,但这些短视频很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相关资料图)
举例来说,未成年人小甲与家人前往一家医院的儿科门诊医生乙某处就诊,院方未经小甲与其家人同意,拍摄了孩子的看病过程,并剪辑制作公开发布在医生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视频标题和内容不仅表现了小甲的病情,而且剪辑内容使人认为小甲是个有许多“坏毛病”“坏习惯”的孩子。视频播出后热度较高,给小甲带来许多负面评价。于是,小甲家人将医院和医生乙某诉至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与名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和医生乙某未经患者及其家长同意,私自拍摄视频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的行为侵害了儿童肖像权。由于患者就医内容具有私密性,因此该行为还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且视频内容剪辑后具有不良引导性,给孩子带来不良社会评价,侵害了儿童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医院和医生乙某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在上述案例中,视频看似在进行医学科普宣传,但未经监护人同意,将未成年人的肖像、病情、智力能力进行传播,甚至做出有倾向性的剪辑,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未成年人的身心正处于发展阶段,个人信息过度暴露于公众视野中,易对他们的身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甚至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威胁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尚有一定差距,这就要求法律给予优先、特殊的保护。各类机构在利用短视频进行宣传时一定要守法合规,尤其是对于生理上和心理上均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更应给予特殊保护。
提问2 放任孩子大额充值,平台和家长谁该担责?
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由于沉迷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为了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会采取一些防沉迷技术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及长时间游玩。但也有一些平台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允许未成年人大额充值,在这种情况下,谁该承担责任呢?
未成年人小丁向某公司运营的一款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共计61万余元。此前,小丁已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账号实名认证,该公司在明知小丁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小丁实施了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的行为,小丁的法定代理人也未对充值打赏行为进行追认。于是,小丁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充值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游戏软件具有射幸性,即用户通过抽奖等方式,获得偶然性利益的各类游戏,这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很大。小丁已经完成了实名认证,公司应该知道充值方身份,以没有上线限制充值技术作为理由不能免除公司责任。未成年人小丁充值次数较多且数额较大,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应对他的账号进行更加密切地关注,但并未实质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措施,未有效限制未成年人进行大额消费,继续为小丁提供充值服务,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具有主要过错。小丁监护人疏于监管,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也存在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返还小丁充值款60.9万元。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也就是说,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否则该行为无效。
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用的是父母亲属的账号进行注册,并通过成人的账户支付。这种情况下,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款需要相应证据支持,家长应就该行为是未成年人作出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在使用大额钱财时缺乏自控力,巨额打赏、充值的行为既需要网络平台进行监管,也离不开家长的严格管教。相关市场主体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平台治理,维护良好秩序,主动完善技术措施,严格落实防沉迷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判定未成年人是否存在游戏成瘾、过度消费等问题,避免其实施不符合其年龄、智力的大额消费行为;家长更要肩负起“第一道防线”的监护责任,管理好个人电子设备及支付账户,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网络不良诱惑,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提问3 对未成年人发低俗评论,平台有权封禁吗?
很多未成年人平时会在平台中发布自己日常生活的视频,而这些情况家长们未必都知晓。但是,这些视频背后可能引发更为隐蔽的网络侵权行为。当网络用户触犯平台未成年人保护规则,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平台应该如何“出手”呢?
在一起用户诉短视频平台的案件中,王某注册使用了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王某称,在使用期间账号因为“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被平台永久封禁。王某认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浏览、点赞相关视频是正常行为,没有过度浏览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内容,而且视频全部来自系统推荐,平台经营者这样做不合理,于是将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解封账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该短视频平台上经常浏览、关注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视频,还发布了大量低俗评论,在被平台多次教育整改后,王某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因此平台出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综合保护的原则,依照用户服务协议对王某采取封禁账号、冻结支付的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因此,当我们在使用网络中发现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用户可进行举报,平台也可根据平台协议对账号进行处理。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社会各方应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营造更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
法官提醒 开启未成年人模式很重要
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未成年人强大的好奇心吸引他们探索互联网,对他们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互联网上存在很多风险,比如人格权侵害、网络诈骗、大额充值打赏、网络欺凌、不良信息等,未成年人要提高安全意识,在使用网络时主动开启未成年人模式,不浏览和观看不健康的网络信息,不进行大额消费,同时还要注意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如果遭遇网络侵害,未成年人不要仅通过自己的力量去处理,更不能用不文明的方式对抗,可以第一时间和家长、学校老师沟通,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清朗的网络空间离不开社会主体的共同努力,为孩子们撑起法治之伞,给他们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