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告公安索赔90万:档案被弄丢、无法办退休领养老金

日期:2022-02-07 16:32:1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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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先生,这位出生于1940年的工程师,曾在北京某研究院担任工程师,从1965年7月一直工作到1991年5月。然而,他最终离开了这个单位,追求其他的机会。

他的档案材料在1991年6月13日由研究所人事保卫处转移到了某派出所,派出所接收后出具了回执单。从那一天起,殷先生的档案就再也没有被转移出去,仿佛是在静静地诉说着他未知的故事。


(相关资料图)

在2000年10月某天,殷某想要办理退休手续,他向自己的原单位询问了自己的档案情况。他被告知,他的档案已经被转移到某派出所。然而,尽管殷某在研究院和派出所之间往来多次,他始终没有找到任何关于自己档案的线索,仿佛它凭空消失了。

殷某的人事档案在某派出所丢失。该派出所于2016年3月8日出具了一份证明,表明殷某的人事档案已于1991年6月13日转入该所。然而,经过仔细查找,发现该人事档案已经丢失。目前,殷某正在努力寻找解决办法,并已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殷某因为档案遗失,无法领取退休养老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情况犹如一把利刃插在他的心脏,让他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他的生活原本可以安稳幸福,但是缺乏稳定的经济来源,让他感受到了人生的无常和冷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殷某毅然决定将派出所所属的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获得90万元的赔偿。这起案件在2017年3月被西城法院正式受理,当时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殷某在2017年9月29日突然去世,为了保护他家人的权益,法院就把他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他妻子张某和两个女儿追加为原告,参与诉讼。在后来的庭审中,殷某的妻子和女儿提供了好多证据,包括殷某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的发票、详细账单和清单等等。这些证据清楚表明,殷某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没法正常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导致家人不得不自己承担增加的部分。

根据被告某公安分局的辩护,殷某的人事档案对于其工龄问题具有证明效力。殷某的单位于2016年3月10日出具了一份关于殷某在其单位的工作期限以及工龄的情况说明。尽管被告方面承认在档案丢失方面负有一定责任,但他们对于原告要求的赔偿费用表示完全不能接受。

根据相关社会保险规定,殷某因为档案丢失、而无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他对此并没有任何过错。作为人事档案的接收者,某派出所需承担妥善保管殷某人事档案的义务。由于该派出所失去了殷某的人事档案,造成了财产损失,因此需要对此进行赔偿。由于该派出所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上述赔偿责任应由某公安分局承担。

据当时的报道,殷某的人事档案不慎遗失,导致他无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然而,殷某通过其他保障途径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并获得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养老金的替代支付。

考虑到殷某的特殊情况,法院对他的损失进行了细致的评估。根据殷某参加的其他社会保险以及获得的替代支付情况,法院认为殷某的损失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上的弥补。因此,在依法酌情处理的基础上,法院做出了对殷某损失的公正评判。

尽管殷某的家人要求索赔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法院认为这样的要求没有法律基础。更何况,被告并没有故意造成这样的后果,因此法院并不支持这一请求。

根据公开信息,在2017年11月29日,某公安分局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向殷某的家属赔偿5万元,并拒绝了殷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殷某的家属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因此他们已经向市二中院提出了上诉,希望得到更公正的裁决。

据当时的报道,在5月21日下午,市二中院将重新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殷某的家人请求推翻一审判决,并要求公安分局赔偿其15万元。殷某的家属在法庭上表示,他们对于事实认定和丢失档案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但认为当事人殷某因档案丢失而遭受的损失巨大,一审判决的5万元不能充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对此他们认为对殷某有失公平。

根据被告方的观点,虽然他们同意一审判决,但是他们不同意殷某家属的上诉请求。被告方承认丢失档案是他们的责任,然而他们认为殷某的单位已经出具了证明,证实了殷某的工作期限和工龄等情况,但是他们不能接受全部责任的承担。被告方只愿意承担丢失档案的责任。

据殷某的家人透露,他们曾经前往社保机构咨询,得知即使按照最低标准每月3000元计算退休金,以及参与基本养老保险,我方的损失仍然巨大。殷某的退休金预计将达到71万多元,此外还有退休费用,总计超过80万元。

在长达一个小时的法庭审议之后,殷某的家人同意法院进行调解,但是被告坚决拒绝了这一提议。因此,法官宣布法庭将不再尝试当场调解,案件将择日判决。

内容引自北京时间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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